為了鼓勵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替代實心粘土磚,支持工業廢渣綜合利用,國務院第82號:國發 [1995]66號、[1995]44號、國辦發[1999]7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1]198號等文件規定:
1、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基建、擴建、技改項目,實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率為0%的政策。
2、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項目,可引進國外先進設備,免征進口設備關稅和進口新產品增值稅。
3、凡企業利用本企業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材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
4、對企業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爐渣,粉煤灰及其他廢渣的建材產品,免征產業增值稅。
5、排渣單位不準以任何名義對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廢渣收費或變相收費,對利用廢渣生產新型墻材的企業,排渣單位應積極給予支持,有條件的還可以給予補貼。
6、對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可視具體情況減免土地使用稅,對生產實心粘土磚企業應征收土地使用稅。
7、對生產新型墻體建造的北方節能住宅,實行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為0%的政策。
8、在城市建設中限制使用實心粘土磚為框架結構的填充材料,禁止強度等級MUl0以下的實心粘土磚在5層以上的建筑中使用。
9、將發展節能建筑和新型墻材建筑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確保新型墻材建筑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長。
10、對使用實心粘土磚再額外加收一定費用,建立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用于墻材企業的技術改造和建筑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
11、各地從技術改造基金中劃撥一定比例用于墻材企業的技術改造。
12、采暖地區要按期達到國家頒布的《民用建筑節能技術標準》,非采暖地區要結合改善建筑物熱環境制定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具體規劃,并大力組織實施以此推動新型墻體材料和保溫隔熱材料發展,促進節能建筑全面推廣。
13、大中城市對節能建筑和新型墻材建筑,可根據當地情況,適當減免城市設施配套費用。